2010-10-25

環保署擬定通過環境教育法「裁量基準草案」

環境教育法於今年6月經總統公布,將於明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現正積極辦理各相關子法,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等之訂定,其中,環保署擬定之「裁量基準草案」已於今年10月12日和各縣市環保單位會商後通過。

依據環教育法第23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亦即自明年6月5日起,凡違反環保法律或自治條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法、噪音管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經處分機關處以新台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者,均需接受1至8小時不等的環境講習。

「裁量基準草案」則係就上開規定,訂出相應的講習時數、罰鍰額度,俾使各縣市環保主管機關能有明確統一的裁量基準可循。該草案規定,凡行為人被處以新台幣5000元以上1萬元(含)以下罰鍰,需上1小時的環境講習;若違反行為經裁罰金額1萬元以上,將依裁罰金額占同一條款最高上限的比例,以35%、70%、100%或停工、停業為階段上限區分,分別上2、4或8小時不等的環境講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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