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5
金管會研擬鬆綁銀行赴中投資限制
銀行業日前提出建議,應讓商業銀行比照保險業及投信業准許開放投資中國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蓋依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在中國地區從事投資,除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外,若係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取得許可。依同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另允許金管會另行規定金融服務業運用資產、資金時,可投資中國地區發行的有價證券,而不受上述同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限制。
參照「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保險業雖原則上不得投資中國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但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得例外投資相關標的。由於保險業目前有過多閒置資金,需提高資金運用之效益,是金管會目前即依上揭規定開放保險業投資中國地區有價證券,明定保險業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從事中國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特定有價證券投資之但書規定。金管會官員指出,若是銀行業亦有相同需求,該會亦會就業者意見,進行研討並擬訂配套措施。
針對銀行業投資中國地區之規定,按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而種類及限制則由主管機關訂定。依據「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2條第1項,目前雖容許銀行業者投資國外證券,惟不包括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且依該規定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銀行投資各種有價證券總餘額,除我國政府發行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外,不得超過該銀行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百分之二十五。據此,業者建議,商業銀行投資中國地區有價證券的種類和限額,可將「有價證券不包括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者」刪除,並將投資限額納入目前商銀投資有價證券之規範中。
然依中國規定,銀行要取得中國合格境外投資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FII)資格,總資產規模須排名世界百大內,且管理證券資產須達100億美元(約3100億台幣),目前台灣銀行業者,沒有一家符合。相較於保險業,例如:國壽、新壽、中壽等在第一時間即趕著遞件申請中國之QFII資格,有顯著落差。就此,金管會不排除與中方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第二階段中協議,爭取降低銀行業取得QFII資格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