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民國九十一年開始實施家庭照顧假,讓勞工於家庭成員發生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如腸病毒、新流感等)或其他重大事故,致須勞工親自照顧時,勞工得請家庭照顧假,此假實施之初僅限於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勞工有適用,然考量到有此需求之勞工甚多,自九十七年起將門檻放寬至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勞工(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因此乃受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所明文保障之無薪假,雇主不得不准假,為讓所有事業單位之勞工皆能享有此項福利,如今勞委會更擬拿掉事業單位人數之門檻,最快將於明年修法,讓家庭照顧假於所有事業之勞工均有適用,堪稱對勞工權益一項全面性之保障。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指出,勞委會此項修法研擬是有鑑於受僱於未滿五人事業的勞工也需要家庭照顧假,且家庭照顧假本來是事假的一種,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共計七天,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鍰。為了讓勞工得在請假日數並未增加之前提下,在工作與家庭間取得平衡,並同時避免造成雇主的負擔,勞委會乃計畫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案,最快明年修法後就能實施。
就勞委會此項修法研擬,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雖贊同此舉有宣示重視勞工權益之重要意義,但亦認為目前將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仍可能讓部分勞工因擔心事假無薪水可領,故在面對家人有須其照顧、已符合請家庭照顧假之時,仍先請特休假,以免薪水被扣減,是其對家庭照顧假實際用到的機會仍持保留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