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暨第六項規定:「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按農委會依上開規定制訂「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暨「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作業要點」,使符合一定標準的農民能取得自用農舍,放置農機具或兼具居住之功能。然而於99年10月7日監察院對農委會、內政部提出糾正案指出:「臺灣田間農舍零星散布,不利農村景觀之塑造,並造成公共設施之浪費;農耕面積遭到分割,不利農場經營規模;農舍廢水流入農田及垃圾處理不當,造成農業用地污染等問題,已嚴重損害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況且近4年半以來,我國有3成以上個別興建農舍係位於特定農業區,若環境遭受破壞,殊為可惜。復據專家學者於本院諮詢時亦表示,近10年間臺灣愈為交通便利、乾淨、寧靜區域之農業用地,往往成為首要選購興建農舍之位置。又農舍所產生的生活廢水排入灌溉用水,將污染農業用地,加以農業用地利用零亂,將造成有農業而無乾淨的農產品、有農地而無有競爭力的農業。」對目前許多假農夫真建商,假農舍真豪宅的狀況提出沈重的批評。
為避免農地建地化且保護優良農田供農業生產使用之目標,農委會亦迅速做出農水保字第 0991875738號行政命令:『核釋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為避免農地建地化且保護優良農田供農業生產使用目標,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
所謂特定農業區係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此行政命令於10月18日生效後,未來將禁止在特定農業區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主管機關希冀能有效減少良田損失、維護糧食安全的戰略目標,並遏止建商繼續以集村興建農舍名義,興建別墅豪宅,而悖離當初農業發展條例鼓勵農民興建農舍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