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5
金管會通過訂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針對金控子公司之減資行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10月28日第326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案,大幅提高金控子公司減資上繳母公司的資格門檻,該辦法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8項授權規定訂定,以取代現行「金控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審查原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之重要增訂包含:
(一) 銀行子公司辦理減資時,除依原本相關規定外,尚須其最近一次自行申報之財務業務項目,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逾期放款比率未逾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且未逾百分之一點五;2.保證墊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二點五;3.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以上,且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 保險子公司辦理減資時,除依原本相關規定外,尚須符合1.保險子公司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A等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事業同等級以上之評等,且其最近二年之平均業主權益收益率大於全業平均值。2.財產保險子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自留業務綜合率及直接業務綜合率均小於百分之百,且自留保費對業主權益比率小於百分之三百;人身保險子公司最近二年之平均投資報酬率大於全業平均值及其近二年資金成本率,且近二年之股東權益對總資產之比率大於全業平均值之一點五倍。
(三) 金控子公司減資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銀行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十以上及第一類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八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覆核。另銀行子公司減資後之流動準備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2. 保險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三百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覆核。另保險子公司減資後之信用評等,必須維持twAA等級以上。
3. 證券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其他財務比率亦須符合證券管理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原證券業務之正常運作。
4. 期貨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且其他財務比率亦須符合期貨管理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原期貨業務之正常運作。
5. 證券投資信託子公司試算減資退回股本後,資本額不得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所訂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之淨值,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低於新臺幣九億元。
(四) 明訂金融控股公司於金控子公司獲准減資後二日內,應將取得資金之用途及預計產生之效益,以及每季結束後及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將資金運用情形等訊息,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周知,以維持市場交易秩序。同時,金融控股公司應於資金運用計畫執行完畢後,將資金實際運用結果報本會備查。
(五) 明訂金融控股公司代子公司申請辦理減資時,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該申請案之要件;以及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後,其資金實際用途與申請書件所載事項不符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