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26

金管會鼓勵金控公司自主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列為未來差異化管理時之獎勵指標

  今年1月11日修正通過之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正式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依證交法14條之2及14條之4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並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並準用證交法及公司法關於監察人之規定。

  關於獨立董事制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8日發布「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之解釋函令,明訂符合一定標準之公司應於章程中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惟就審計委員會制度,金管會則採取不干涉之態度,由公開發行公司自行就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之制度擇一選擇。

  證交法關於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規定,係於96年1月1日施行,近來已有多家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表示有意於明年董監改選時同步設立審計委員會,金管會表示歡迎,並考慮對於率先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金控公司,未來在差異化管理時,將此列為獎勵指標之一。金管會已於網站上提供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之參考範例,並於證券期貨局及銀行局均設有窗口,協助金控公司辦理審計委員會之設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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