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2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修正草案研議中

部分立法委員於2010年6月3日提出「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3條第3項規定。依該修正草案規定,於政府遷台時,未隨之來台之大陸地區股東,其對於遷台後公司之股權,倘經50年未繼承或轉讓,即屬中華民國所有,並由中華民國政府恢復行使一切股東權利。上述修正草案尚在立法院審議中。

依現行「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規定,大陸地區股東之在臺公司保留股,有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者,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該等保留股就在臺公司之股東會,無表決權,亦不計入已發行之股份總數;其股利或其他收益,在國家統一前,亦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

一旦依前述修正草案將保留股歸屬國庫,將影響諸多在臺公司,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灣商務印書館等。對此,經濟部商業司表示因前述修正草案,係擬以立法方式,明訂大陸地區股東股權於一定期間經過後,歸屬國家所有,所涉層面廣泛,目前僅處於研議階段,並無既定修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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