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3
國民年金法部分修正採按日計算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於2010年12月23日初審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在於:保險年資及保險費改為按日計算、放寬每月三千元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領取資格及配偶繳納義務。內政部估計,立院三讀通過修法後,現行國民年金將增加六十六億元之經費需求,但有將近四百萬民眾受惠。
按現行規定,二十五到六十五歲民眾,只要沒參加軍保、公保、勞保、農保等保險,即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六十五歲後則可依納保時間長短,按月領取三千元以上不等的年金。又低收入戶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不須繳納保險費,中度以下身心障礙與中低收入戶則可減免保險費。
此次修正草案之初審,就保險年資及保險費繳納計算方式部分,將保險年資未滿全月者,將改為按日計算;而未全月加保民眾,亦將依實際加保日數,按每月30日比率計算保險費。日後因轉業、待業僅數日之民眾,得因此免於繳交一整個月的保費。
有關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部分,修正草案亦將現行領取條件放寬,未來領一次退且未辦理優惠存款利息的軍公教退休人員,且未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可按月領取三千元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此外,考量不少領一次退者之金額甚為有限,草案也放寬所領金額得以每月三千元折抵期滿後,也能領取每月三千元國民年金,以保障相關民眾退休生活。在新制底下,以當年一次退只領取九萬元的某甲為例,折算每月三千元即六十個月,一般民眾滿六十五歲即可領年金,某甲於折抵後須滿七十歲才能領取年金。不過草案也明定不溯及既往原則,若依新制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將不予回溯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有關配偶繳納義務部分,初審結果仍保留現行條文之配偶繳納義務,違反的配偶將處罰新台幣三千到一萬五千元不等,但也加入了「正當理由」的免責條款,於符合內政部所認定之「正當理由」者,例如有分居、家暴等情形時,配偶得免繳納義務。
另外,草案也增加原住民照顧相關條文,如果土地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將排除列入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計算,以免坐擁不值錢的土地而領不到年金,並放寬年滿五十五歲原住民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止之條件。
最後,關於部分立委提案婦女生育可獲生育津貼與生育補助費,以及所有勞工都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部分,因內政部尚持反對意見,仍待朝野協商始能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