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19
發行募集有價證券全面改採申報生效制
證券交易法9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修正條文,並經總統於95年1月11日公布,爲配合上揭證券交易法之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並於95年3月3日發布,在考量我國資本市場已臻成熟、相關資訊公開制度亦已臻完備,乃於上開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金管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採申報生效制,將發行人申辦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程序由兼採申請核准制及申報生效制,改為全面採用申報生效制度,大幅簡化公司籌措資金之作業及時間。所謂「申報生效」,係指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件向金管會出申報並將資訊予以公開,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金管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金管會及金管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自動生效,而今管會主要則係就發行人財務業務資訊是否確實公開作為其管理重點。此次修法後採用申報生效制度有利於發行公司得以準確規劃其籌措資本之時程、以及促進經濟發展。上揭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並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申報作業,分為七個營業日、十二個營業日及三十個營業日三大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