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1

勞委會澄清責任制之認定並擴大職業疾病之認定

受日前高科技產業與保全業發生員工因業主以責任制為由加重工作,使其負擔過重而猝死等事件之影響,勞委會表示,除持續針對電子業及保全業擴大勞動條件之檢查外,並明白宣示勞工保險法第84條之1所謂「責任制專任人員」並不包括電子製造業及保全業之勞工,以避免業者憑藉「責任制」,要求員工大量增加工作時間而造成員工生命或身體之危害。

另一方面,勞委會並重新檢討過勞死之認定,將從事職業所促發之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包括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以及其他職業因素所造成超越自然病程之明顯惡化,皆納入過勞死之範圍。勞委會亦舉出促發腦心血管疾病的主要原因,例如工作時間不規則、工作時間過長、經常性出差、不合理之輪班、夜班工作、異常溫度環境及噪音等均可列為疾病促發之因素,並可細分為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三類別。此外,若有過勞方面之疾病,勞工尚可於全國九大職業病防治中心設立之「過勞門診」就診,尋求醫療服務。

在罰則方面,勞委會將研擬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對於濫用責任制之業者,除將勞工超時加班之罰緩提高到新台幣20萬元以外,亦將公布業者之姓名與公司名稱。草案制定時並將研議是否將員工因工作負擔過重而死亡之情形納入勞動安全法規特別刑罰之範圍內,以追究業者之刑事責任,並使其他業者就相關情事有所警惕,進而善盡保障勞工權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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