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8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味全」與「味香全」商標不近似

「味全」與「味香全」商標異議乙案,最高行政法院於近日公布判決結果,法院認定二者並不構成近似,並宣判味全公司敗訴。

「味香全」係莊巖食品公司於民國96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之商標,並指定使用於麻油、茶仔油、苦茶油及花生油等商品上,嗣經智慧財產局獲准商標,惟味全公司認為「味香全」商標與該公司「味全」商標近似,遂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雖然二者均係使用於食用油之商品,而消費者多為一般家庭主婦,但「味香全」商標係以橘色為底,內置白色及深藍色圖形的彩色圖樣,而與「味全」商標之顏色組合不同,不會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或誤認兩者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或加盟等關係,因而判決味全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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