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4

台北市勞工團體協約範本可望於今年五月後提出

台北市可望於今年5月1日勞工三法即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以後,由市政府邀集產、官、學界,訂定出團體協約範本,供各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時參考之用,更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並促進勞資關係的和諧。

團體協約係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團體協約原則上是一個保護勞工之制度,特別是針對大部分無法憑藉自己之力量與雇主談判的弱勢勞工,能藉著團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之制度,獲得相當程度之保障。透過團體協商,勞資雙方可在理性的基礎上,綜合周全之資訊,在顧全大局的前提下,磋商出一個可為雙方接受之一般的勞動條件。

包括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工會法之勞工三法,自民國96年到99年陸續修訂通過,並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屆時台北市政府將邀集產、官、學界共同協商,可望訂定出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團體協約範本。

台北市職業總工會理事長蔣萬金指出,以往勞動基準法與團體協約對勞工的保障往往不足,相關法令對勞動條件的保障過於空泛,以致勞工及工會普遍處於弱勢地位;未來團體協約範本於訂定之方向上,應要注重實質具體之內容,包括明確訂定工時、加班費要如何計算之問題等,方能實質確保勞工權益。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