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4

行政執行法將修正關於不動產拍賣之次數限制,並新增刑責規定

  行政執行法將修正不動產拍賣僅能減價拍賣兩次之規定,朝向無拍賣次數限制之方向,法務部行政執行法修正小組評斷此舉將有利於公家機關。

  法務部指出,取消強制執行法減價拍賣兩次之限制,係參考日本國稅徵收法及德國租稅法皆無拍賣次數之限制。以往行政執行處執行稅捐單位、或縣市政府等行政機關所移送之不動產,如經兩次減價拍賣仍無法賣出,行政機關常因管理不便而不願承受,因此擬修法取消拍賣次數限制。

  由於多次拍賣將使價格不斷壓低,因此行政執行法擬納入配套措施,當減價拍賣之所得,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執行費用而顯無實益時,行政執行處得認定是否繼續拍賣,否則得命強制管理,或撤銷查封交還義務人。

  另外,由於行政強制執行前處分財產之行為,將損害國家債權實現,行政執行法新增刑責規定,並將罰金提高到最高100萬元,以達嚇阻之效。相關行為包括:刑法第139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違反執行命令是否亦該當此罪,仍有爭議。另外,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認為,公債權攸關社會公眾利益,應給予更多保護,因此擬將侵害公法債權之成立要件,明確納入行政執行法之處罰範圍,並提高罰金金額,將之與侵害私債權加以區別。法律事務司另已移請檢察司於刑法之修訂中針對此一問題進行檢討,於刑法中增訂相關損害公法債權之刑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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