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4
專利法修正案將開放動植物專利
現行專利法甫於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又著手進行次一階段的修法工作,此階段修正內容包括以下幾個主要部分:開放動植物專利、公共衛生強制授權、藥品因應查驗登記所需的試驗免責、配合智慧財產財產法院明年3月成立,所進行的行政程序修正、新式樣專利改為型式審查等。
關於開放動植物專利方面,我國現行專利法僅准許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專利,規定於專利法第24條第1款:「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其得受專利之範圍與世界各國相較略為狹隘。「行政院生物技術產業指導小組」於去(94)年已政策決定開放動植物專利,智慧局研擬提出之相關之配套措施規劃如下:(一)對於個人非營利目的之行為,或因研究實驗而實施他人之專利者,都將不受專利權之限制。(二)參酌歐盟關於動植物專利之相關規定,農民留種自用的行為,不受專利權之限制。亦即若農民購買專利動物或植物或其種子時,保留部分當季收穫所得之種子,以作為下一季種植或育種等目的之使用,並不構成專利權的侵害;但若把種植專利植物所收成之種子販賣予他人,則仍會構成專利權侵權。(三)對涉及複製人類之技術發明,因具有高度倫理道德之爭議,故不准取得專利。
開放動植物專利之修法及其相關配套措施,期能提供對動植物育種及改良之誘因,以助提昇我國生物科技之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