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3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賄選、當選無效確定者將追繳補助費用

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修正草案,往後選舉候選人因賄選等事由被判刑確定或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應追繳其已領得之競選費用補貼,明年舉行的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將適用上開新法規定。

依照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除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如果當選人為一人的話,票數只要到達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以及當選人如果在二人以上,得票數超過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應補貼候選人每票新台幣三十元之競選費用,然現行公職人員選據罷免法並未規定追繳競選補助費用。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前案件及目前已發布公告辦理之鄉民代表、村里長補選不適用修正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易言之仍不予追繳。

新法規定採雙軌制,不論是因犯賄選罪依刑事程序被判決有罪確定,或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因賄選行為被判當選無效之案件,都應追繳競選補貼費用,但一般而言由於當選無效案件之判決確定通常都比刑事案件較快,故被判當選無效確定者即可進行追繳,無須待刑事判決確定後方能為之。依新法規定,選舉機關必須待收受法院確定判決書後才能進行追繳,因此中選會希望各級法院對上開確定判決書能夠即時通知選委會,互相協力執行新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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