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6

立法院初審過關 「代言不實」責任加重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0年5月5日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藥事法等三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代言不實」之罰則,並依公平交易法99年6月增訂第21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規定時之附帶決議,增訂廣告薦證者代言不實之賠償責任。 依初審通過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藥事法相關條文,關於「代言不實」之責任加重與擴張責任主體之具體規定為: 一、提高「食品廣告違法宣稱療效」之罰鍰為「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並得連續處罰至廣告停播為止。 二、廣告業者及媒體於刊登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規定之廣告時,不但須停播廣告,尚須在原廣告的同一時段,以同一篇幅刊登更正廣告(下稱「反廣告」),指明錯誤訊息並道歉,期能以「反廣告」能改正民眾接收之錯誤訊息,避免民眾權益持續受損。 三、新增「廣告薦證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卻仍為薦證者,將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所謂之『廣告薦證者』,係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等擴張責任主體之規定(同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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