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6

立院100年5月19日初審通過公司法修正案 新增庫藏股轉讓限制等規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初審通過公司法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1. 新增公司法第172條之2,明定在股東會開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的股東,必須符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份」的資格,才可以提案,且該提案以1項為限,提案內容必須與股東會通過的決議有關,以免有股東藉臨時提案故意延宕會議進行,另一方面也避免出席股東藉由臨時動議,「突襲」沒有出席的股東。

2. 為便於企業激勵員工及留住優秀人才,增訂公司法第167條之3,明定企業收買自己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員工時,可以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就此,經濟部長表示,若員工取得股份後立即轉賣,喪失公司希望員工長期在公司打拼的原意,因此參考美國「員工限制股」的精神,訂出限制。

3. 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後,如公司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經限期辦理而未於期限內辦妥者,經濟部得命令該公司解散。

4. 有鑑於公司法還沒有針對企業停止公開發行的程序加以規定,並考量公司一旦停止公開發行,將嚴重影響股東權益,因此修正公司法第156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企業若要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必須符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的股東會,並經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同意的決議後,才能夠進行。

以上公司法修正草案之規定仍在立法院審議中,請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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