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6
解決金融消費糾紛,銀行公會有新招
有鑑於結構債等衍生性金融商品造成諸多消費糾紛,立法院已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3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而銀行公為因應上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子法上路,於5月25日日之理監事會議研訂包含「金融服務業從事業務招攬行為規範」及「銀行會員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草案。
依該等草案內容,銀行等金融業未來將禁止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核准、備查或核備程序,誤導消費者認政府已對該項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或核備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不能預為宣傳促銷;投資標的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之名稱、文字或訊息等;不能使人誤信保本或保證獲利;亦不能對於過往績效作誇大之宣傳等情。
此外,銀行公會亦於100年5月26日理監事會議研議未來涉及衍生性或結構型等金融商品之消費爭議,若金額在新台幣(下同)50萬元以下,銀行必須完全接受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決議;若未涉及衍生性或結構型商品,其爭議額度在20萬元以下,銀行亦應接受評議委員會之決議;至於其他如存款、放款、匯款、信用卡及信託業務等不含投資理財商品或服務者,則以5萬元為門檻。以避免97年雷曼債所衍生之金融消費糾紛,其中部分案件因消費者與銀行間認知差異過大,而無法按照評議委員會建議內容和解之情形,希冀將來透過銀行公會制定「一定金額」以下爭議銀行須完全接受之方式,確保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