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0

非法銷售境外保單 擬增加刑責

現行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非法銷售境外保單將處新台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惟鑒於目前招攬未經核准之境外保單情形猖獗,屢次發生投保糾紛,立法委員認為唯有加以刑責方能遏止歪風,故提出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非法銷售境外保單之行為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之罰金。情節重大者,應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目前該修正草案仍在立法院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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