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訂定「現金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鑑於日益嚴重之卡債問題,為維持現金卡契約之公平合理,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金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並參酌銀行公會對於現金卡定型化契約自律規範,於95年4月13日預告訂定「現金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未來完成草案預告程序後,將函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關於現金卡定型化契約之記載事項,將受此規範內容之拘束。
有關此草案之內容,包括應記載事項計15點,不得記載事項計7點。其中應記載事項主要包括:借款計息方式、還款方式、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之計算應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費用或利率調整應通知;提高額度應得持卡人之同意等。另關於不得記載事項,則包括:現金卡之借款交易價格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以年百分率計算之利息,並不得將利息、帳戶管理費、掛失補卡費、國內及國外交易手續費等計入借款金額計算利息;亦不得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本票等。
此外,目前金管會已經將此草案內容上傳於金管會網站,民眾可於其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中下載取得,如對於此草案之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得於4月19日至4月26日止,向金管會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問題。此一規範施行後,未來金融機構使用之現金卡定型化契約如有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將為無效,如未記載此公告內容之應記載事項時,該公告之內容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此一規範係將有關現金卡定型化契約自律規範予以法治化,藉以保障相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