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0
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動物保護法,捕獸鋏禁售禁用
流浪貓狗因誤觸捕獸鋏而受傷遭截肢的案例時有所聞,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多次出面呼籲,政府應修法管制捕獸鋏的製造、販賣和使用行為。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增訂第14條之2及修正第30條內容。
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2:「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同法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前之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雖已禁止人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使用獸鋏捕捉動物,惟規範成效不彰,一般民眾可輕易地在五金行購得捕獸鋏,相關單位難以確實防止任意放置捕獸鋏之行為,造成流浪動物誤觸而受重傷或死亡時有所聞。本次修法自上游管制獸鋏之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入,加強對動物之保護,以符合尊重動物生命之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