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3
公懲法修法初審 公務員懲戒追訴期 改發現日起算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30日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修正案,將公務員失職懲戒追訴起算時間,從現行「行為終了之日」改為「行為被發現之日」,追訴期維持十年。外界雖將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修正案稱為「江國慶條款」,但承辦江國慶案件的9名軍官涉嫌違法失職之行為,已超過現行法規定之十年追訴期,即使上開修正條文三讀通過,仍無溯及既往之效力,相關人員並不會遭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規定:「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就此,司法院去年2月已將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去年4月立法院初審通過,重點在於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包括軍職人員,就算離職、退休,也可以追回退休金,但因江國慶冤死案引爆爭議,涉及刑求逼供的軍官都因超過懲戒追訴期而無法可罰,立委丁守中日前為此提案,要求修正有關失職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的規定。提案將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自違法失職行為發生終了之日起」逾十年得免議之規定,修正為「自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起算。但因「被發現之日」時點並不明確,恐引發爭議,故另增列「被發現之日」的定義,指的是監察院立案調查確認,或經由所屬服務機關認定之日。
上開修正案初審通過後,將與其他版本的修正草案併案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