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0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通過 違法情節重大者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一千萬元
立法院6月10日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違法業者之責任,情節重大之違法業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上限提高至一千萬元。
5月底塑化劑風暴嚴重影響台灣食品衛生安全,國人要求政府應肩負起食品衛生管理責任,朝野間有較高修法共識,提高業者的罰鍰與刑責。
新法規定,未來若有業者惡意違規添加食品添加物,而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刑責將由現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罪者,刑責也從現行的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楊麗環表示本次修法乃是針對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之業者作更嚴格的管制,但對食品管理卻無太多著墨,然而食品源頭的管制對於食品衛生安全亦非常重要。對此,學界亦有相類看法,台大教授詹長權認為台灣法令對於食品添加物採用正面表列方式管理,與國際相比,失之寬鬆,應重新檢討食品添加物對人體的影響;另一位台大教授吳焜裕則認為現行食品衛生與化學物管理分屬於衛生署與環保署,兩單位各行其是,應思考的是如何從源頭管理。顯見,除立法嚇阻業者外,政府亦應思考如何落實食品衛生之管理、檢驗。
本次修法另有一瑕疵,新修法第31條文內容有「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商登記」之規範,法界人士指出該條文將歇業、停業之概念弄反,就新法字面解釋,主管機關將無法使違法情節重大業者永久終止營業。對此,國民黨團書記長書記長謝國樑表示將在下會期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