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於100年6月2日通過包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主要著重於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建立職業傷病通報機制、落實職災勞工重建工作、擴大職災勞工生活保障、強化雇主責任,以及提升職災專款運用效益等六大面向:

一、健全職業災害保護專款財務,修正職業災害保護專款運用範圍及提升審議機關權限。

二、擴大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保障,包括:放寬失能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請領生活津貼條件;整合現行職業災害得申請之津貼、補助以及死亡者之家屬慰問金,並增訂重大職業災害事件致嚴重傷害者,得發給慰助金;增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後,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之外國人,於遭遇職業災害事故時,得請領失能、死亡補助及各項生活津貼,最長不得超過1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安全。

三、落實職業傷病通報制度,包括:勞工保險之保險人於核定職業傷病個案相關保險給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發生職業傷病者,其本人、雇主及就醫之醫療機構等亦得主動通報;勞工經醫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者,亦得由本人、雇主及就醫之醫療機構等主動通報。

四、強化職業災害預防,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辦理職業災害預防業務;增訂於粉塵作業、致癌物質作業勞工或經指定有害作業工作一定期間而離職或退休勞工之健康檢查補助。

五、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工作納入法源。

六、加強規範雇主職業災害責任,增訂雇主未依本法規定參與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罰鍰5萬至30萬元;雇主未依法為所屬員工加保及未依法給予勞動基準法之職災補償者,加重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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