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7
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於6月14日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依照新修正的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可考量設立目的、開放目標、市場情況、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核發無線廣播、電視電臺的籌設許可。
依照修法前廣播電視法的規定,無線廣播、電視電臺的籌設許可係由經營者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許可,修法後NCC對於核發許可的方式可有較大的裁量空間。
本次修法除上述籌設許可核發方式變更外,亦將原本無線廣播、電視電臺的營運執照有效期自6年延長為9年,每2年實施一次的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也延長為每3年實施一次。
另因考量明年6月底關閉無線電視台類比訊號後,預計最多將開放5個數位無線電視臺以及2家行動電視臺,且即將開放的第11梯次廣播釋頻約有155個小功率電臺,均須依照新修正的廣播電視法核發籌設許可,為確保新制能達到進一步開放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市場參與的目的,立法院院會同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NCC須於無線電視臺釋照程序開始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且應於廣播電視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6個月內,公告無線廣播電臺的釋照原則及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