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8

商標法修正

立法院日前(民國100年5月31日)於第7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中,三讀表決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商標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主要重點係因應舊法所不及處理之現象,包括於網路平台販賣仿冒品,究否屬於「陳列、販賣」之侵害商標權行為乙節,新修正商標法已有條文明訂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亦將構成對他人商標權之侵害,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並且為了避免日前新聞所報導網友上網販賣仿冒名牌包,法院宥於最低賠償金額為500倍,致網友最後賠償金高達上億元的情況再發生,此次修法取消賠償金下限,交由法官於具體個案實質判斷認定,而僅保留上限1500倍的規定。並明訂透過電子媒體與網路方式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品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新修正商標法擴張商標權之保護範圍,將令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和聲音,都可申請以取得商標權。惟就氣味之商標權,因許多國家仍未訂定明確標準,行政院乃未將此列入修法內容,而係擬由智慧財產局以行政命令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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