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8

勞委會將放寬職業病之認定,不限工作中、工作場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預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之修正案,其中第21條放寬職業病之認定標準,未來只要能證明疾病之促發與工作具因果關係,不再限於「工作中」以及「工作場所」,均視為職業病;另外若病情「惡化」與工作有因果關係,同樣也視為職業病。

除了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明訂為職業病以及勞委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職業病以外,目前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審查職業病的主要依據為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故勞保局如援引此規定認定職業病,則必須限於「工作中」且於「工作場所」發病,勞工若不是在上班地點猝發心血管疾病,往往在勞保局審查時,就會被否決。

而依據勞委會預告修正之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其中第21條修正為「因作業促發或惡化疾病,…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等於只要疾病是「因作業促發」,但不必然是「工作中」及「工作場所」發病。

以勞工猝死事件為例,依現行規定若勞工不是在「工作中」及「工作場所」猝死,事後依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得否視為職業病,即有爭議;未來修法後,只要能證明死因與工作過量有關,即可依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視為職業病。
此外,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增列「該項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也就是原本有心血管相關疾病,但因為工作過度操勞而病情加重,也算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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