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8

衛生署預計明年試行獎勵醫療機構試辦生育事故救濟計畫

行政院衛生署於今(100)年7月4日召開「生育風險補償試辦計畫」研商會議,並已研訂「獎勵醫療機構試辦生育事故救濟計畫」草案,而依據該草案之內容,自101年至103年止,參加試辦的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的產婦、胎兒或新生兒若因生產風險導致死亡或中度以上障礙,不需判定醫療院所是否有過失,即可獲得補助金,惟最高額度由原本之新台幣200萬元調整為新台幣100萬元。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試辦「獎勵醫療機構試辦生育事故救濟計畫」除可作為未來「醫事爭議處理及醫療事故救濟法(草案)」立法之參考,以降低醫病緊張外,亦可解決近年婦產科人力萎縮等困境,並使孕婦多一層保障。

依據該計畫草案之內容,能適用補助之「生育事故」係指「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中,已依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因無可避免之機率,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產生不良結果。但不包括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之不良結果」,換言之,其補助之對象係對於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之不良結果,而非以醫療機構有無過失為基礎,因此,衛生署表示,此一計畫之經費均由衛生署醫療發展基金會全數支應,預估所需費用約在每年新台幣 2億元。

然而,亦有不同聲音指出,衛生署試辦不夠全面性,例如,「生育事故」僅限於「醫師已依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但仍無可避免」之情形,此是否排除醫師有故意或過失時之適用,即有疑慮;且受害之產婦、胎兒或新生兒領補償金後仍可向醫療機構及醫師提告,醫療機構及醫師並未因此減責,是否能減低醫病緊張,亦存有重大疑慮。

目前「獎勵醫療機構試辦生育事故救濟計畫」仍在規劃討論階段而尚未確定,立委黃淑英則表示將另行提出更完善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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