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5

「非自願出售」之認定 房地「持有期間」的計算

近來有民眾向立委陳情,因買到海砂屋或舊傷復發等因素,被迫「非自願性賣屋」,卻要被課徵十到十五%的奢侈稅,無法適用排除條款。立委呼籲財政部應儘快建立明確的認定標準,以免傷及無辜。

日前有民眾在新北市購買一間房屋,入住後不到1年發現竟是海砂屋,欲以原價退回給賣方,引發是否需繳納奢侈稅之爭議。該案例經民眾權衡糾紛解決效率後,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以「撤銷買賣」取代由建商「買回」;至於民眾先前購屋繳的契稅,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房子已經過戶,就不能退還契稅,除非經過法院判決契約無效,才能退還契稅。北區國稅局官員接受採訪時表示,將海砂屋賣回建商之情形,應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之「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要件,得免徵奢侈稅。若將來出現相關爭議,國稅局會將相關案例送報財政部審核,由財政部做成函釋以供各區國稅局遵循。相對於上開案例,有民眾因發生車禍導致骨折,為此想賣出持有時間不滿2年的房子,對此財政部表示,骨折並不必然必須賣房,故不符合「非自願性賣屋」條款,仍要課徵奢侈稅。

此外,財政部民國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函釋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做出解釋,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上開條例第3條第3項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舉例而言,王姓夫妻名下有二戶房屋,最近考慮出售一戶已購入超過二年的房屋,並於出售前先將房屋贈與王太太,但考量奢侈稅問題,王太太再將房屋回贈,由王先生出售,持有期間仍算超過二年,免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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