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9
金融控股公司得透過旗下子公司投資設立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0年9月6日宣布開放金融控股公司得以100%持股的子公司向金管會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此為繼金管會日前放寬國銀赴大陸設點選項,以及開放海外分行對陸企和大陸人民授信後,兩岸政策另一大鬆綁。
依據「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第二、(一)點規定:「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直接、間接合併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合計以一家為限,持股比率不得低於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而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係以尋找案源及資訊蒐集為主要業務,並以收取手續費為收入主要來源,即屬前揭管理原則所稱「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範圍。此外,有關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設立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之投資金額並應納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投資限額之控管。
金管會表示,開放金融控股公司透過旗下子公司投資設立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可增加金控集團營收獲利之多元管道、及時掌握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及商機、瞭解當地產業動向、拓展國際視野,增加國際化業務、有助金控集團在大陸地區布局更加完整,並可達成尋找投資案源、降低投資風險及提供更完整之金融服務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