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31

環保署修正空污費率 提高優惠規定適用門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7日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下稱收費費率),將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污費優惠適用條件加嚴,並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

為鼓勵廠商積極投資環保設施,原收費費率針對裝置控制設備或改善製程有效減少空氣污染物,優於法規排放限值的廠商,按等級給予4至8折空污費優惠。

依照原收費費率規定,目前約有264家業者可適用優惠規定,但其中部分業者本即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之承諾及相關管制規定減少空氣污染物,如再適用優惠費率,並非原收費費率之本意,因此環保署修改收費費率提高適用優惠規定之標準,必須業者之污染源排放濃度優於其依法規義務之排放限值者,始能適用優惠規定。

新費率計算方式是針對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空氣污染物的工廠,依(1)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處理效率值、(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管制需要訂定較嚴之處理效率值、(3)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之處理效率值以及(4)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或審查結論要求之處理效率值,取上述4者之中最嚴格之規定作為排放限值,硫氧化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於50%,且排放濃度低於100ppm以下,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於50%,揮發性有機物之處理設備效率達95%以上,且較其規定處理效率下限高3%以上者,才可獲得原來的優惠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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