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制,最高行政法院設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設於臺北、臺中及高雄等三地。因全台僅設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故民眾應訴不便之問題由來已久。另因顧慮行政法院難以負荷數量龐大之公法事件,邇來遂將部份具有公法性質之爭議案件,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交由普通法院審理,亦導致審判體系紊亂之問題。
為便利民眾就審,且令公法案件逐步回歸行政訴訟審判體系,立法院今(100)年11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二級二審制之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制,於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原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之交通裁決事件亦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包括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相關之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強制執行事件,以及交通裁決事件等,均將改由增設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擔任管轄法院,其上訴或抗告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至行政訴訟訴訟標的或價額金額逾新台幣(下同)40萬元者,仍以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為其第一審與第二審管轄法院。
若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後,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40萬元者,其辯論及裁判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且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以裁定移送至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反之,若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起訴後,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高等行政法院則應以裁定將案件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另為避免簡易訴訟程序因以高等行政法院擔任終審法院,衍生裁判見解不統一之問題,若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或抗告事件時,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必要者,應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惟若最高行政法院認移送之訴訟事件未涉及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裁定發回。 至於原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且免繳裁判費之交通裁決事件,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應改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且應按訴狀件數每件徵收300元(起訴或抗告)或750元(上訴)不等之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