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7

董監質押比過半 表決權設限

立法院於100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第197條之1條文,並於100 年11 月9 日經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81號公布。公司法第197條之1新增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增訂該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在於,發生財務困難之上市、上櫃公司,其董監事多將持股質押以求護盤,致持股質押比例往往較一般公司高;但股價下跌時,為免遭銀行催補擔保品,又再大肆借貸力守股價,惡性循環之結果導致公司財務急遽惡化,損害投資大眾權益。為健全資本市場與強化公司治理,實有必要對設質比重過高之董事、監察人加強控管。特修正公司法第197條之1,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設質股數超過選任時持有股數的二分之一,應限制其股票表決權之行使,藉此杜絕企業主炒作股票之動機與歪風,並防止董監事信用過度膨脹、避免多重授信。

根據股市公開觀測站資料顯示,目前國內約有超過三成的公司董事質押比例過半,提案立委丁守中認為,過去有不少公司大股東或董監事,專拿公司股票向銀行貸款,再進場買股票護盤,惡性循環結果,就是公司財務惡化,小股東權益也受損。他認為,股東既然質押股票,相當於實際所有權已轉移,不應再藉個人的高持股,參與公司重要議案表決。經濟部商業司昨天也回應,新法限制大股東拿股票質押比例,將有助大股東更專心在公司經營上,投資人權益也可因此獲得保障。

依公司法第197條之1原規定,董事的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15日內將質權變動情形,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近期金管會將就此所修正涉及的股票表決權規定訂定相關配套。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