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4

稅捐稽徵法修正 營業稅將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未來營業人應納之營業稅款,將比照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   

本次修正係考量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而法院拍賣之性質為私法上拍賣,法院係代理債務人為出賣人;因此,若債務人為營業人,於法院拍賣營業人之財產時,除另有規定外,就該次拍賣所得價款,對於營業人應繳納之營業稅,應優先於一般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以減少課徵流程,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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