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8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修正 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11月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本次修正條文於101年1月1日施行,將加強性侵加害人處遇以及監控,避免性侵案再度發生。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包含:

一、第9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並規定其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相片、犯罪資料、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等資料。

二、第20條第3項將科技設備監控列為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之獨立處遇方式,使實務運作得以符合社會期待。

三、第20條第6項將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及少年犯性侵害犯罪之犯罪納入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範圍。

四、第22條之1規定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即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者),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增加得聲請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規定。

五、第23條第2項將刑法第224條、第225條第2項、第228條及曾犯227條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一併納入登記、報到範圍等,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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