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8
保險法修法 傳統型外幣保單資金鬆綁 2011年11月15日
立法院於100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於該條文第二項新增但書:「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傳統型「外幣保單」(非投資型)從民國97年開放以來,銷售量逐步成長,99年全年新契約保費約新台幣1,300億元,100年前9月已逾1,600億元,全年可望突破2,000億元。但因過去受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45%之限制,外幣傳統型保單銷售量增加的同時,也壓縮到各保險業者其他商品海外投資額度,進而影響投資收益。因此,為擴大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效率與彈性,本次修法後,外幣傳統型保單如經主管機關核可,可不記入海外投資資金45%之限制,此舉可減輕業者匯兌避險成本和匯損壓力,業者可更靈活運用資金及海外投資。保險業者並指出,明年保戶應該會更青睞購買美元保單來提高保障及累積資產。
本條文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至於適用本條文第二項但書規定之保險業者條件,則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公布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