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6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 明定市價補償之配套措施

內政部101年3月29日通過「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徵收土地依市價補償一事,未來將針對所要徵收的土地於1月及7月評定出兩次市價,以較高的市價從優徵收,預計自102年元月起實施。

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對土地徵收的價格,由過去以公告現值加成之補償,改為依市價補償(惟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目前尚未生效),內政部為配合土地徵收條例上開修正,於101年3月29日通過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讓本次土徵條例修正,主要內容包括健全土地徵收制度,保障民眾權益,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內政部官員表示,土地徵收的價格改為依市價補償後,評定市價之相關配套措施較為複雜,因此按市價徵收之規定,施行日期會較晚。

新修正施行細則施行後,政府相關單位在準備徵收土地的前半年,必須先通知地方地政單位,由該縣市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估該地段之市價,地價評議委員會分別在1月、7月公布兩次該地段之市價,以讓需用土地機關進行市價補償徵收。

另關於徵收作業程序,本次施行細則修正亦增訂需用土地人(政府)召開公聽會之作業程序,召開公聽會應至少2次,且應於7日前將召開公聽會之相關事宜刊登新聞紙及公告週知,並以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之住址個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向民眾妥予說明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聽取民眾意見並明確予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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