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3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通過並已於民國99年2月26日公布,惟因部分條文引發各界極大爭議,行政院迄今尚未訂定施行日期,法務部已於近日針對相關爭議性條文提出修正草案至行政院審查中。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如下:

一、 第6條第1項原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修正草案擬增加若基於公共利益,或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亦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上開特種個人資料。

二、 第41條第1項原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惟因外界普遍認為刑責過重,故修正草案擬刪除第1項之刑罰規定,將「非意圖營利」之行為除罪化,回歸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範處理。

三、 第54條原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9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第9條規定論處」,由於金融產業界等普遍認為此一年之告知期限過短,故修正草案擬刪除1年之告知期限,修正為在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前告知當事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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