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3
公股金融機構設審委會 兆豐、第一金先推動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款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為擴大防堵利益衝突,金管會亦以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875號解釋同一法人的範圍,包括轉投資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也在限制之內。
由於許多公股事業的股東都是關係人,根據前述規定及函釋,將使公股派不出監察人。以華南金控為例,財政部及台銀皆為華南金控的大股東,依金管會函釋,因財政部跟台銀是關係人,公股已指派董事,即不能再指派監察人。財政部雖請金管會依證交法第26條之3中,主管機關核准者可排除之但書規定將公股排除適用。然金管會基於公股、民股監理一致原則,難以獨厚公股,前經行政院協調後,給予公股事業緩衝期到100年年底。
為解決前述公股無法指派監察人之情形,財政部官員將於公股金融機構推動設立審計委員會,並取消監察人制度,如此可解決同一法人不能同時指派董事及監察人的問題,並可落實公司治理。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證交法並規定,公司併購、投資等重大議案及財務、會計等重要人事,必須經審計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重大事項如果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則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執行,且必須在董事會會議紀錄說明審計委員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