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7

企業結合 有條件簡化申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擬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的處理原則」草案,除申請者為控股公司,如金控等,以及市場集中度高的事業(如台塑石化、中油等油品事業),或結合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適用簡化程序者外,作業程序得簡化,以加速事業結合時效。

  按上開草案規定,參與水平結合的事業,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5%者,以及參與垂直結合的事業,在個別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25%者,得適用結合申請簡化作業程序。又參與多角化結合的事業,相互不具重要潛在競爭關係者,或原已存在從屬關係事業之結合者,例如參與結合的一事業,直接持有他事業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與該他事業結合,以及事業與其子公司的子公司結合,均適用簡化程序。

  公平會復表示上開草案規定之理由在於,參與結合事業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5%之申報案件,實務上均認定此類案件「無限制競爭」疑慮,因此於草案中將明定此類結合案件為「無明顯限制競爭的不利益」,而同意其結合申請。此外,在市場集中度影響方面,屬於水平結合、垂直結合及多角化結合者,由於所處市場不同,並未造成市場集中度增加,是亦分別訂定水平及垂直結合事業適用簡化作業之市占率標準。上開草案內容係參考歐盟簡化結合程序,如未符合簡化程序之類型,仍得適用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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