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公布處理原則,國營事業土地變更加速
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公布「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明訂國營事業土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辦理程序、作業方法、回饋捐贈方式、對象、時機等事宜,並自公布日起即日生效。
過去各縣市對於土地變更與進行開發之處理機制南轅北轍,開發流程與回饋方式未有明文規定,連帶影響國營企業對其土地開發所需時程、成本與效益之評估,更因提出開發案如無法如期完成或評估效益與實際效益有落差時,恐遭立法院批判,國營事業對於土地開發案多視如畏途。有鑑於此,營建署決定公布本項新規定,統一各縣市審議國營事業土地之變更流程及回饋方式,以使國營事業土地變更有「操作準則」可循。
本處理原則明定,國營事業土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得視個案情形需要,分別採個案變更、通盤檢討及專案通盤檢討等三種方式辦理,並明訂其辦理程序,以利執行。依新制,變更後應捐贈一定比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若土地不足捐贈,得改按變更後毗鄰使用土地公告現值換算為代金,或依國應事業特性及營業項目提供等值技術服務等方式代替,使捐贈方式更多元化。據估計,未來將有利於台銀、台糖、台鐵等國營事業加速處理開發其位於都會區、價值高達數百億元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