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9
派遣業者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於101年6月26日公布「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明定派遣業者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派遣業者未來若因與要派企業之契約到期,而不續聘派遣勞工,將須給付資遣費。派遣業者如被查獲與派遣勞工簽定期契約,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
勞動派遣是指勞工受僱於派遣業者,被派到實際用人的要派企業工作,要派企業可增加彈性並節省成本,但許多派遣業者派遣和勞工簽定期契約,契約期滿就不續聘。
過去勞委會曾解釋派遣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才不得簽定期契約,但勞委會101年6月26日發布的上開新規定中,明定派遣業從事人力供應工作,具有延續性及經常性,因此勞資雙方不可簽定期契約,否則契約無效,如經勞工檢查機構查獲簽定期契約,還可罰2萬到30萬元,派遣業者如要資遣派遣勞工,也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業務緊縮等事由,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付資遣費。
此外,勞委會發布之「派遣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亦明定不得約定之事項,包括:單方調降薪資、限制休假、預扣薪資等;同時,勞委會亦公布「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供派遣業者和要派企業參考,並表示今年將擴大派遣勞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