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6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得赴海外發行人民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7月3日宣布,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赴海外發行人民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並同時鼓勵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優先投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過去國內的企業只能透過海外的子公司發行人民幣債券,惟由於子公司規模較小,可發行的債券額度相對較少,開放國內母公司可直接發行人民幣債券後,企業籌資管道更多元,資金運用報酬率可望提高,亦可因此收取更多人民幣存款,以擴大業務;尤其,若OBU可認購公司債,亦可助國內企業省下海外承銷及發債費用。
由於國內企業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不需修正法規,而僅需要券商公會修訂自律規範,因此,國內企業很快即可申報發行人民幣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