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今年1月1日施行後,教育部將托兒所與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以擴大托育對象,且為方便幼兒園執行幼托政策,勞委會與教育部經協商,同意將幼兒園納入變形工時之適用對象。
所謂變形工時係指根據勞基法30條之1規定,經勞委會指定適用之行業,原本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可延長至10小時;原本每週最多48小時、雙週最多84小時之工時上限,可延長為4週工時不得超過168小時;原本每週至少要有1日的例休,在適用彈性工時後,則可採取兩週休兩日之彈性作法。此外,納入變形工時行業之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勞基法第49條限制。
由於幼兒園之收托對象擴大,將嬰幼兒納入得收托之範圍,為配合多數家長需求,幼兒園工作人員之工作時間亦需較大彈性,故將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之適用對象,勞委會表示最快於今年8月實施。未來幼托機構工作人員可彈性調整每日工時及例休假,以符合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