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8

經濟部預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

經濟部101年5月22日經授貿字第10140012010號公告預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

我國現行訂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為伊朗、北韓、伊拉克、古巴、蘇丹、敘利亞及中國大陸,亦即「大陸地區」屬經濟部現行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惟考量美國、歐盟、日本或韓國等國家,均未將中國大陸比照伊朗及北韓等國列為特定出口管制國家,而且中國大陸為國際出口管制組織-核子供應國集團(Nuclear Suppliers Group)會員國,亦是聯合國化學武器公約(CWC)締約國,我國將中國大陸與伊朗及北韓等併列為特定出口管制國家,除與國際間之出口管制現況不符外,亦不利我國廠商拓銷中國大陸市場。

基此,為兼顧國家安全與產業發展,經濟部擬參考日本、韓國及歐美等國家之作法,修正大陸地區之輸出管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限於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顯微鏡、蝕刻機、離子植入機、光阻塗佈機、微影設備等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其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將適用非管制地區之規定。

本案修正前與修正後最大之差別係違規後之處罰規定。修正後,倘廠商違規出口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至中國大陸,依貿易法第27條規定,將遭受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罰」;倘廠商違規出口其餘之項目,則依貿易法第27條之2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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