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1

公司法擬修正放寬公司債強制信託規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01年6月4日日初審通過公司法第248條第1 項第12款之修正草案,依修正草案之內容,未來公司私募公司債,可不必交由金融或信託事業強制信託。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認為,公司法第248條第1 項第12款關於公司債受託人制度係基於交易對象為不特定社會大眾,為保障不特定社會大眾債權人之權益,才要求必須將債權信託。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引進私募制度後,因私募對象具備一定專業知識或經濟能力,因此毋庸強制將債權強制信託。

行政院金管會表示私募公司債減少交付信託機構成本後,將提高公司債發行誘因,而經濟部商業司亦表示同意上開修正草案之方向,但證券交易法對私募對象的限制僅及於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未列於規範內,因此建議立法院仍須進一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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