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0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採設算所得及核實課徵雙軌制

證所稅立法通過。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於明年起開始課徵,且依據修正通過之條文,2013年及2014年採「設算所得」及「核實課徵」雙軌制,2015年起取消設算所得,改採「核實課徵」單一制。

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2013年及2014年依不同情形而採「設算所得」及「核實課徵」雙軌制。適用「設算所得」之情形為,當台股指數達8,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2;台股指數達9,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4;台股指數達1萬500點以上時,則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6;至於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出售100張以上的興櫃股票、出售10張以上102年後初次IPO後之首次交易、以及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等情形,即應適用「核實課徵」原則。2015年起則全面改採「核實課徵」,適用之情形除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出售100張以上的興櫃股票、出售10張以上102年後初次IPO後之首次交易、以及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等情形外,當年度出售股票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亦將適用「核實課徵」原則。

財政部並進一步表示,採用「核實課徵」者,長期持股滿1年以上,稅率減半以7.5%課徵,IPO部分持有超過3年,稅率再減半為3.75%。

另依財政部目前擬訂之相關辦法,個人若有證券交易損失,可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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