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4
金管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金管會101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取消企業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予單一員工數量不得超過申報發行總數10%之規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舊法第51條第2項原先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惟不少企業認為此等規定缺乏彈性,導致留住人才的誘因流於制式化。
基此,考量國內公司實際需求、使企業獎勵員工作法能更具彈性,並參酌國外實務運作等,新法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修正第51條第2項規定為:「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亦即採行對單一員工所給予員工認股權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獎勵措施「總量控管」方式,刪除第2項有關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之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申報發行總數10%限制之規定,並對於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改採累計方式計算(包含尚在有效存續期間內之已執行及未執行認購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