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凾釋OBU不適用金融評議制度
針對銀行國際金融業分行(OBU)及海外分行,能否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乙事,金管會於2012年10月15日作出解釋,認為消費者與OBU及海外分行之金融糾紛,並不適用金融評議制度。
今年1月台灣成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據統計,迄至7月底止,評議中心已受理11,684件案件,而其中有1,320件案件走到最後評議階段,評議案件平均處理天數則為55天,在維護弱勢的消費者權益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迄今均能發揮其作用。
然而,金管會認為,金融服務業海外分支機構是向各國外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及營業之法人分支機構,其業務自應受當地國法令規範;且比較法上,多數國家也是受理在其境內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間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故認定金融服務業的海外分支機構不適用金融評議制度。
此外,金管會亦認為OBU與國內一般金融服務業不同,因OBU是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特許設立而享有租稅減免及相關優惠措施之金融單位,與國內一般金融服務業地位並不相同,因此,亦認定OBU不適用金融評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