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2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重點
個人網路銀行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交易方式,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使業者有所遵循,行政院金管會日前已訂定「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配合修正「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自民國102年1月8日生效。整理上開定型化契約範本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個人網路銀行密碼輸入錯誤的次數上限:客戶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次時(三次以上,五次以下),銀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第12條)。
二、調高費用需60天前通知客戶:個人網路銀行手續費若要調整,需60天前公告並取得客戶同意,若客戶不同意,銀行將在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交易,直到客戶同意(第10條)。
三、客戶密碼等遭人冒用或盜用所生損害的責任歸屬:銀行或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基於風險分擔之法理,並督促客戶注意帳戶異常變動情形,倘銀行證明客戶有故意、過失,或依約定方式通知客戶核對交易資料、帳單已超過○日(不得少於45日,若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致客戶無法及時受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且銀行沒有故意、過失者,得對客戶密碼、憑證等遭人冒用或盜用所生損害主張免責(第15條)。
四、7天客戶異議期:除有關銀行或客戶通知他方有密碼等遭冒用、盜用之方式,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之約款外,契約如有修改或增刪時,銀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第23條)。
五、交易資料需有「再確認」機制: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銀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銀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銀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第7條)。